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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4]161号
【颁布时间】 2004-08-31
【实施时间】 2004-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3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市政管委会关于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1)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2)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3)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人行横道斑马线以外为界);
  
  (4)消防通道地面以上4.5米以下,宽度4米以内;消防取水设施5米范围内;
  
  (5)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8.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的;
  
  (2)透景墙上设置的;
  
  (3)建筑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4)有居住功能的建筑外墙、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住有居民楼上设置户外广告的;
  
  (5)广告牌位或画面竖向重叠的,单体建(构)筑物顶部同一朝向横向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广告牌位或画面的;
  
  (6)二环路道路以内(含二环路)、城区主要干道两侧设置落地式路牌广告的;
  
  (7)住宅、大型宾馆等建筑顶部及立面设置商业广告的;
  
  (8)在城区道路人行道上依附利用交通、电信、邮政、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以及在路名牌、指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明城墙内主干道人行道上阅报栏、宣传栏设置户外广告的;
  
  (9)在建(构)筑物外立悬挂条幅、布幔的;
  
  (10)其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9.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控制地带。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省、市、区、国家机关大楼及围墙和省、市、区司法机关大楼、军事机关大楼及围墙。
  
  按规定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明城墙内具有保留价值的古院落、古民居,风景名胜区的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附件1、2、3)。
  
  10.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公众性强、认知度高,是相应地区和地段的地标性建筑、人流集中地。这其中包括代表城市地位层次的文教、体育、博览展示等公共建筑设施。如省(市)图书馆、省(市)文化艺术中心、省(市)博物馆、省(市)美术馆、火车站客运楼、广电中心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11.城市雕塑周边,影响雕塑形象及其视觉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上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二)控制设置区。
  
  控制设置区范围是指传统风貌浓厚的街区或兼有商业功能的街道和其他重要的控制地段及建筑,广告设置应适度、疏密结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护城市空间环境,体现高质量、高规格、高品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新创意,体现古城特色。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控制设置区范围。
  
  1.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不增设大型单位立柱式广告和T型小立柱灯箱广告。违规设置的限期拆除,设置期满自行拆除。
  
  2.高度超过50米以上的高层建(构)筑物上设置广告的。
  
  3.一环以内(含一环)的南大街、北大街、东大街、解放路、东、西新街、南新街和二环路两侧,只允许设置霓虹灯、内显灯箱和电子屏等高质量、高规格、高品位的户外广告。
  
  4.利用公共交通候车亭、站牌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原则一站一亭一牌,最多不能超过二处。
  
  5.城市道路路灯灯杆不宜设置灯箱广告。
  
  6.人行天桥护栏,其冠名和设置要按规划严格控制,结合设置予以亮化。
  
  (三)一般设置区。
  
  一般设置范围是指除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以外的区域。广告必须与人文景观、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商业特点相适应,力求设置区的整体效果,增强精品意识,注意动静结合,使广告与城市灯光夜景达到和谐统一。其广告必须遵守广告设计标准,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附件:1.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略)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略)
  
  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略)
  
  4.近现代特色建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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