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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8-26
【实施时间】 2004-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43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规范或拆除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委、市、区综合执法大队、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市政局、公安交管局、邮政局、通信公司、电力公司、公交集团公司、各广告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规范户外广告市场,全面提升市容环境管理水平,在普遍调查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顿、规范或拆除。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大部分是1995年至2002年期间设置的,这些户外广告设施在一定时期对靓美津城,宣传天津,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市容环境建设的快速发展,户外广告作为反映城市经济繁荣和文化品位的载体,越来越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一部分过去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现在看来有的标准低、不规范、不安全、文化品位不高、布局不合理, 不符合新发布的规范和标准,不适应城市发展新的要求;有的还影响了市容环境景观,妨碍了人民的生产生活。为此,必须进行规范或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规范或拆除的范围
  
  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全部要依法进行整顿、规范或拆除。对原设置点位,凡属于《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所禁止设置和不宜再继续设置的,拆除后不再批准设置。凡属于《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允许设置的,先予拆除,再按照按津容法[2004]180号文件规定重新提出设置申请,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今后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均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具体要求如下:
  
  (一)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
  
  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全部拆除。其中,凡2001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4年10月1日前予以拆除;凡2001年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4年12月30日前予以拆除;凡2002年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5年5月30日前予以拆除。在海河两岸、南京路、快速路两侧楼体、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列入今年市街道综合整修计划范围内的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应与街道综合整修工程一并予以规范或拆除。
  
  对《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禁止设置地带及妨碍群众生活的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不再批准设置。对原设置户外广告的点位能继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须重新申请设置,但不能遮挡主要建筑符号、窗户、影响建筑物天际线,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色彩与景观一致,高度与体量符合规范要求。其中,8层以上楼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要求采用密排霓虹灯或其他高科技材质;8层以下楼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主要迎宾线采用密排霓虹灯或其它高科技材质,其他路段要隐蔽灯具,并用霓虹灯圈边。墙体户外广告设施要做成密排霓虹灯、内光源灯箱或滚动画面形式。
  
  为进一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今后在楼体、楼顶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由房屋产权单位提出设置申请,经批准后再委托广告公司发布。
  
  (二)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按新规范要求,外环线沿线不宜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不再批准设置。能继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点位,拆除后应按新的规范和要求设计成灯具式或小品式并重新申请设置;外环线以内(不含外环线)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全部拆除,今后不再批准设置大型单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其中,凡2000年前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4年12月30日前予以拆除;凡2001年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5年3月30日前予以拆除;凡2002年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予以拆除。
  
  小型占地灯箱:小型占地灯箱全部拆除,今后按新的规范和要求申请设置,但必须严格控制,提高质量。其中,凡2001年以前批准设置的占地灯箱,应于2004年12月30日前予以拆除;2001年以后批准设置的占地灯箱,应于2005年5月30日前予以拆除。
  
  占地指示牌、标牌:2004年12月30日前全部拆除。需要继续设置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新规范标准统一设置成集成式。
  
  在海河两岸、南京路、快速路、正在整修的道路上设置的占地户外广告设施,应随工程进度按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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