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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4-07-30
【实施时间】 2004-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4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决议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所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拓宽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渠道,促进了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对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深入、健康发展。要以人大代表为主体,严格人民监督员产生的条件和程序,建立规范的监督制度;要为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人民监督员能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要真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切实采纳人民监督员的正确意见,严肃查处和纠正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注意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工作规律,促进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逐步规范。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监督。要适时听取和审议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开展必要的工作视察;要鼓励人民监督员积极开展监督工作,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支持人民监督员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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