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4-07-30
【实施时间】 2004-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4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的决定(2004)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专营广告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二、第九条修改为:“申请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申请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一)属中央在湘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二)属其他单位的,向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三、删去第十条。
  
  四、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二款。
  
  五、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设计、制作、发布涉及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广告,应当查验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专利证明文件。”
  
  七、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第二款。
  
  八、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