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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执行案卷实行正、副卷制。 第十二条 执行案卷正、副卷文书材料的装订排列顺序,按照市高级法院关于案卷文书材料装订排列顺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执行案件报结后,承办人应当认真核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完备。不齐全、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补齐或补救。 第十四条 文书材料齐全、完备的,承办人应当在报结后一个月内将案卷装订完毕,在备考表“立卷人”处签字,并报主执行官(执行长)审查。 第十五条 主执行官(执行长)应当认真审查执行案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主执行官(执行长)应当在备考表“检查人”处签字;不符合规定的,退由承办人补齐或补救。 第十六条 承办人应当按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执行案卷归档。 档案部门对归档的执行案卷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归档手续;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承办人补齐或补救。 第十七条 执行案卷归档后,需要借阅的,应当按照档案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案件评查部门每季度评查一次执行案卷,并将评查情况予以通报。 执行案卷的评查结果与承办人的岗位目标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