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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浙工商标[2004]29号
【颁布时间】 2004-08-12
【实施时间】 2004-08-1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35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失效]

[接上页]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评审委员会会议前十五天将书面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委员审查。
  
  提交评审的商标及其申请人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经评审办公室同意,可由评委委托他人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以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评议投票情况不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有关情况有待调查核实的,或有关问题争议较大的,可表决或暂缓表决。申请人要求申辩或复议的,评审委应听取陈述和申辩。根据申辩的理由和调查核实的真实情况,评审委可通过现场表决或分别书面表决方式进行再表决。
  
  第十四条 根据《商标法》认定驰名商标有关规定,可以采用“个案认定”的方法认定省著名商标,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简化工作程序,将书面材料送交评审委员审查,通过现场表决或分别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但必须同时具体下列二项条件:
  
  1、符合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条件;
  
  2、申请人在本年度内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评审办公室形成书面报告递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章 认定和公告
  
  第十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及表决结果,依据《条例》规定予以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决定后;在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依照《条例》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简化认定程序,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征求评审委员会委员意见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延续与否的决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确认延续决定的,在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重新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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