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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徐委办[2004]61号
【颁布时间】 2004-08-10
【实施时间】 2004-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5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政法委关于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市委政法委《关于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关于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委政法委: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苏发[2003]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4]14号)精神,现就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服务机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奋斗目标,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以“服务大局、便民利民、平等自愿、公正高效、调防结合”为基本原则,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和“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工作思路,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司法部门主办,重点在镇村两级”的总体要求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控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平安徐州”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开展,为实现“两个率先”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的原则,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对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一是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网络健全,动作规范,制度落实,保障有力;二是社会矛盾纠纷发现、控制、调处水平不断提高,群众上访、集访、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三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明显减少;四是人民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满意度不断提高。
  
  三、组织网络
  
  (一)市成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信访、法院、公安、农工办、民政、国土资源、城建、环保等部门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市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任成员。办公室独立办公,负责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培训、办公和其他日常开支。经费要单列,专款专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主要承担全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宏观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任务。
  
  (二)各县(市)区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政法综治牵头,司法部门主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信访局、计经贸委、农工办、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生局、总工会、妇联、工商联、个私办、物价局、卫生局、城管局(环卫处)、行政执法局、房管局(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作为办事机构。调处中心的组织形式,可以依托司法、信访或综治办,也可以成立独立的工作机构。
  
  1.人员配备及科室设置。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中心下设办公室、接访受理科、调处督查科等科室。中心工作人员8-10人,从综治办、公安局、检察院、信访局、计经贸委、农工办、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生局、总工会、妇联、工商联、个私办、物价局、卫生局、城管局(环卫处)、行政执法局、房管局(处)、司法局等单位抽调专人轮流常驻中心工作,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工资待遇不变,1-2年轮换一次。组织关系转入中心,服从中心统一管理。
  
  2.办公设施、设备及经费保障。
  
  (1)办公场所。中心分设接待窗口、接待大厅、对话听证室、调解室、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等。
  
  (2)办公设备。中心要配备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经费保障。中心财务独立,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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