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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发行单位也应严格管理。凡已通知停售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收缴,不得再销售。 所有违反规定的出版、印制、发行单位及其领导人,由新闻出版署或当地新闻出版及其它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党员要由党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违犯法律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主动进行清理的单位和个人,可酌情从宽处理;拖延甚至抗拒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四、整顿、清理个体和集体发行单位 要对销售书报刊的个体和集体单位进行认真整顿、清理。个体书店(摊)一律不得经营书报刊批发业务。集体书店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经过批准,方可经营二级批发业务。个体和集体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录像制品的销售业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予以查处。对那些无经营批发权的集体、个体书店(摊)发行属于取缔范围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要按规定从重从严惩处。对隐匿不交,继续销售、出租、黑市倒卖被取缔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要从重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无照经营出版物的,要坚决取缔。对屡次违纪、违法的集体、个体书店(摊),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整顿、清理录像放映点 对录像放映点放映的录像制品,特别是进口的录像制品,要从严审查。凡属取缔范围的录像制品一律查封,不得再放映,由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放映点,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坚决取缔私自开设的营业性放映点和违反规定承包给个人的录像放映点。有线电视系统和卫星地面接收站的建立和管理,要严格执行主管部门的规定,一律不得播映属于取缔范围的节目,违反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整顿、清理中的经济赔偿及罚没款处理 被收缴出版物的经济损失,凡系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经正式渠道进货的,由出版单位负担;经非正式渠道进货的,由批发者、销售者负担。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出版单位缴纳赔款。 对有关出版、印制、发行单位和集体、个人的罚没款,必须责成其如数上缴。拖延抗拒的,可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七、严格掌握政策 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既要态度坚决,又要从一开始就注意政策。要特别强调搞准,绝不能把不属于反动的东西当作反动的取缔,把不属于淫秽的东西当作淫秽的清除,甚至不适当地干预个人正当的生活爱好和文化兴趣。一定要严肃地、审慎地掌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事,稳妥、周密、细致地开展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制定、补充、完善执行有关政策的具体规定,通过适当案例加以指导。 八、整顿、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由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也要组织专门班子抓这项工作。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的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工商、公安、海关、邮电、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同志亲自抓,并抽调足够人力,组织专门队伍,具体负责这次整顿、清理和打击行动。在整顿、清理中,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不得推诿。对整顿、清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堵塞漏洞。涉及几个地区的,由查出问题的地区向有关地区及时通报,密切配合,协同动作。要抓紧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的清理,并将全面清理和重点清理相结合,不留空白地带。当前,要集中一段时间,以“扫黄”,即取缔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为重点,打一个大战役,使书报刊和音像市场有一个大的改观。整顿、清理和打击行动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安排。 要做好整顿、清理的宣传工作。充分揭露“精神毒品”、“文化垃圾”的严重危害,宣传整顿、清理和打击犯罪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政策界限。选择若干重大案件突出报道,宣传整顿、清理的成果和一些先进事例。要动员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自觉抵制违禁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司法机关要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宣判,造成强大攻势,震慑犯罪分子,教育鼓舞群众,转变社会风气。 加强书报刊和音像市场的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书报刊和音像市场的管理体制,加强立法和监督,巩固整顿、清理和打击的成果。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出版繁荣,活跃文化市场,使出版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