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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4]125号
【颁布时间】 2004-07-12
【实施时间】 2004-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57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六、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各公办中小学要认真贯彻行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共同制定的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实行学期收费制。对于暂时不能交齐有关学习费用和有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家庭,各中小学可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制定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解决其子女就学问题。各校将减免费用的学生名单及学生家庭情况在校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统一上报市、县(区)教育局,并由市、县(区)教育局函告所属的市、县(区)财政局,由市、县(区)财政局补足减免费用。市、县(区)财政局要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学校给予核拔教育事业费。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
  
  七、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工作规划、措施办法,以使这项方针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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