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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韶市联[2004]10号
【颁布时间】 2004-07-09
【实施时间】 2004-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58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八、努力改进招商引资方式。一是大力开展产业招商。充分发挥我市现有的冶金、有色、电力、机械制造、建材、医药工业和旅游业基础优势,争创玩具、IT产业和农林业资源深加工产业新优势,加快引进、培育和发展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优势产业群。二是大力发展中介招商。认真学习,大胆借鉴国内外招商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有实力、有信誉的招商中介机构合作;大力培育和发展本市的民间招商中介机构;抓紧制订中介招商鼓励政策,提高社会中介招商的积极性。三是积极开展小分队驻外招商。要挑选精干人员派往香港、珠三角、长三角等重点地区常驻招商,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当地大企业集团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发展动态和投资动向,选准目标,主动联系,促进合作。各驻外办事机构要把招商引资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捕捉信息、穿针引线,努力为全市招商引资服务。
  
   九、创新园区建设管理模式。切实抓好园区建设,使之成为我市加快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是产业科学定位,突出发展特色,构建各园区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新格局。按照适度超前、科学规划的原则,园区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兼顾当前发展需求和今后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一区多园”和“项目连片成园”模式,为园区建设拓展空间。二是大力推进园区建设市场化,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创办园区或引导被征地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园区建设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园区建设资金,加快园区建设步伐。三是创新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园区管理服务机构,规范和理顺园区管理体制,赋予园区相应的自主权和管理权,不断提高园区的服务效能。
  
   十、高度重视招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招商引资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拔、引进和使用。积极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充实到招商引资的第一线,大力加强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领军”人物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成为熟悉国际贸易法规,既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又有较强商务公关技能和经济管理才干的招商专门人才。按照“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原则,采取灵活优惠政策,重视从国内外引进专业招商人才,提高我市的整体招商水平。要关心和尊重招商人才,尽可能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爱岗、敬业、多作贡献。
  
   十一、切实加强政策落实督查工作。认真落实好国家、省、市已经出台的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政策,不断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制订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努力把现行政策落实好,运用好,发挥好,决不允许推诿塞责、欺上瞒下、另搞一套。首先,加强政策落实的督办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单独设立或指定相关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督办工作,不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大投诉项目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组织手段,以确保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其次,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对严重违反政策和因落实政策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和事,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完善投诉机制。充分发挥市行政投诉处理中心的作用,利用我市的电子政务行政投诉网络,建立健全举报、受理、督办、处理、反馈的投诉机制,确保外商投诉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对待外商投诉,不断改进工作,全力支持投资者办好企业。决不允许对投诉者实施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十二、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建设。一是继续实行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到岗,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其他协作服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实行责任到人,全程跟踪服务,共同促进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二是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实行招商引资一把手负责制,把招商引资工作成果纳入考核,作为衡量单位业绩、领导政绩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各级政府要安排招商奖励专项资金,制订切实可行的奖励政策,对招商引资成绩显著或服务客商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三是实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责任追究制。实行投资服务“首办责任制”和“首长负责制”。对所有外来投资者的投诉,随报随查;对被投诉对象的处理要上溯两级追究责任。对被企业和客商投诉多、意见集中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作出检查并主持制订整改措施。对问题严重又不认真整改,经办人诫勉待岗,单位直接负责人作降职或免职处理,主要负责人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典型案例由新闻媒体曝光。对驻韶中省垂直管理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按上述规定处理。
  
  

  
   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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