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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颁布时间】 2004-06-30
【实施时间】 2004-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6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关于修改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捐赠人对捐赠的公益性工程项目可根据出资贡献程度提出留名、命名要求,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合并,修改为:“捐赠人捐赠财产由受赠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将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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