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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京新出法[2004]255号
【颁布时间】 2004-06-30
【实施时间】 2004-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6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新颁发《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执法大队、信息中心,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对《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于2004年6月30日在我局网站(www.bjppb.gov.cn)上公布。请各许可部门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熟知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实施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我局原有的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认定、举办地方和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各区、县原有的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鉴于此,原《程序规定》中设立的相应程序规定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即行废止。这些取消事项的后续监管措施另行通知。
  
  二、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新闻出版总署原有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等5项许可或者非许可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鉴于此,我局已将原《程序规定》中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事项由审核程序调整为审批程序,其他4项新增事项将陆续制定程序规定并在网上公布。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局此次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将许可时限均缩短为20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请按法律规定执行。但各许可部门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整各个岗位的许可时限。
  
  四、认真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告知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
  
  (一)我局许可部门使用的《告知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制作,区(县)许可部门按照我局提供的式样自行制作。
  
  (二)《告知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使用。
  
  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程序规定》要求所有许可事项均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和许可文书。申请书和许可文书由各许可部门根据下列要求自行设计、制作:
  
  (一)申请书统一使用297毫米×210毫米(A4规格)70g以上双面胶版纸制作;封面上部项目名称使用小初号仿宋GB2312加黑字体,封面下部使用二号仿宋GB2312字体标明"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制"字样,其他检索、分类标识的设置和位置请自行设计;封面的背页统一印制《填表说明》。
  
  申请书所设栏目应当与受理标准和许可条件相对应,不得设置与许可事项无关的内容。许可事项涉及外商投资等特殊栏目要求的,请预设特殊栏目或者改变内设栏目,在封面上设置区别标志。
  
  申请书均应使用《程序规定》统一设置的名称,并同时允许公众在我局网站上下载。
  
  (二)许可证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规定制作。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印制境外出版物和印刷品准印证》、《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承诺卡》、《复制计算机软件和电子、音像媒体非卖品承诺卡》等要求申请人以承诺作为许可条件的许可文书,请各许可部门依据程序规定中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
  
  其他许可文书如无统一式样和内容要求的,请各许可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制作。
  
  (三)许可文书应当同时制作电子版。《程序规定》中用双引号表示的登记表,是指计算机数据库中通过选项生成,并可以随时输出的电子表格。
  
  行政许可文书录入计算机,应当使用统一的数据库软件,其设计或者装载由局信息中心配合各许可部门完成。
  
  除《程序规定》中用书名号表示的,必须请申请人填写、签字或者报上级批准使用的许可文书外,原则上不再设置纸张载体的许可文书。
  
  六、本通知所称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今后,凡我局和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其经营范围均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各许可部门不再审批单项的电子出版物发行企业。
  
  七、为了全面、准确地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局不再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未经市人民政府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政策性措施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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