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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4]249号
【颁布时间】 2004-05-28
【实施时间】 2004-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7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办法及限额的报告》(福建电信有限[2004]577号),要求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该企业2003年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并在附表限额内据实列支。
  
  附件: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限额表(略)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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