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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电信企业因用户迟交话费所收取的滞纳金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一并全额计征营业税。 9、纳税人内部已征收营业税的分成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提供电信业应税劳务差额或余额征税的特殊规定: 1、互连互通业务营业额为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2、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支付代销有价电话卡的手续费不予扣除。 3、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额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 4、提供通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退款的,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但对于返利性质的款项不予扣除。 5、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赠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第八条 跨网之间的结算(简称网间结算)收入,由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开具发票,但不按发票全额征收营业税,收入由省公司按规定分别下达各地分公司,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九条 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电信业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为电信业营业税纳税机构所在地: (一)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信业应税劳务; (二)直接向用户收取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的。 电信业营业税具体纳税地点: (一)对县(市、区)所在地设有营业机构,对用户提供直接服务,并向用户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以县(市、区)营业机构为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设区市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而在县(市、区)未设立营业机构,且不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的,由设区市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 申报纳税方式和内容 (一)根据企业核算方式的不同,对县以下设立的电信业纳税人纳税方式规定如下: 1、设区市本级设立的电信业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县级电信企业实行集中核算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对实行设区市电信企业集中核算的纳税人,各县级电信企业纳税人应根据设区市分公司下达的计税营业额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3、网通IP长途电话及互联网业务收入应向其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对采取代理制开展业务收取代理手续费,应由受托代理机构向其代理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4、联通新时空江西分公司向联通分公司收取的CDMA网络租赁费收入按本条第1、2款的方式就地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当期企业财务报表; 2、电信业营业税申报资料(见附表); 3、纳税申报表;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电信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一)移动通信公司所属分公司通信业务收入应纳税营业额,统一实行在次月申报期内预缴部分税额,待营业收入确认后在月度内结算其余全部应纳税额。 (二)无线寻呼服务费收入采取预收方式,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缴纳营业税。 (三)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四)电信部门向用户收取的有价电话卡以外的预存通话费、月租费、寻呼月租费的预收账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在提供电信劳务服务后,再按结转的营业收入计算征税。 第十二条 电信业收入统一使用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电信业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印制报送计划、领购、发放、保管等管理事宜,由省局征管处或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发票管理所)负责。 第十三条 电信业营业税纳税人在设区市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而在县(市、区)未设立营业机构,并在设区市机构集中核算的,由设区市分设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税务检查;在县(市、区)设立营业机构并分别纳税的,由县级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组织税务检查。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