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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广告协会
【发文字号】 粤人发[2004]158号
【颁布时间】 2004-06-03
【实施时间】 2004-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8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广告设计师须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作品设计意念新颖,风格鲜明,能独立完成本专业的研究、设计项目,业绩较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广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广告专业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广告专业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的,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广告设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广告设计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1. 国家、省级广告作品获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市级广告作品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 创作设计成绩突出,作品在国内、省内享有盛誉,并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 获硕士学位。
  
  2. 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证书,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独立(或主要设计负责人)完成两项产品的系列设计、制作。
  
  (二) 参加一次以上国际或中国广告节广告作品展览。
  
  (三) 参加两次以上省级优秀广告作品评比和展览。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 获市级广告作品评比等级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 积极参加重大国际广告作品展览、评比活动。
  
  (三) 获国家级广告作品评比入围奖以上一项。
  
  (四) 获省级广告作品入围奖两项。
  
  (五)具有省级市场成功策划方案,并参与操作或组织实施。
  
  (六)获广东省年度“十佳广告人”称号者。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出版著作1部。
  
  (二) 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 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四) 具有设计策划学术论文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广告设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号的专业期刊,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2.“市级专业期刊”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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