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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 粤人发[2004]158号
【颁布时间】 2004-06-03
【实施时间】 2004-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8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助理广告设计师须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及广告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广告行业的发展动态,熟练掌握广告的创意、策划、设计、营销技巧,基本功扎实,独立创作一定数量和初具个人风格的广告作品(平面、影视、广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广告专业的在职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熟悉广告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任职期间称职(合格)以上,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证书者。
  
  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广告工作1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广告工作3年以上。
  
  (四)中专毕业后,从事广告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员级资格后,从事广告工作4年以上。
  
  (五)虽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美术专业美术员资格后从事广告工作4年以上者。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岗位资格培训等为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或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证书。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广告行业的创作、策划、设计、营销等知识和技巧,能独立创作广告作品,或协助创作广告作品。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 独立创作或协助创作广告作品2件。
  
  2、 提交本专业综述性文章或创作体会2篇。
  
  第七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交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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