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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五、依法查办取务犯罪,促进公正执法。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举报或移送审查。检查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的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 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有针对性的共同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分析当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相应对策。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避免因专业、职责的不同而造成认识上的分歧。要通过联合举办业务座谈台、工作经验交流会、法律法规学习班、执法知识培训班等活动,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七、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发展。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需要,适时吸纳、增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增加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需要借助衔接工作机制协调有关工作的,可以提议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邀请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