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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
【发文字号】 桂检会[2004]1号
【颁布时间】 2004-04-30
【实施时间】 2004-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9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关于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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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五、依法查办取务犯罪,促进公正执法。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举报或移送审查。检查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的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
  
  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有针对性的共同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分析当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相应对策。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避免因专业、职责的不同而造成认识上的分歧。要通过联合举办业务座谈台、工作经验交流会、法律法规学习班、执法知识培训班等活动,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七、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发展。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需要,适时吸纳、增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增加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需要借助衔接工作机制协调有关工作的,可以提议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邀请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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