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4]203号
【颁布时间】 2004-04-29
【实施时间】 2004-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9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邮政企业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列支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邮政局《关于申请确认2003年全省邮政企业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比例的函》(闽邮政[2004]局函字12号),要求在规定比例内全省调剂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比例:各营收单位,年业务收入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4.5‰以内据实列支;年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5‰以内据实列支,省邮政局集中调剂的扣除标准为全省汇总业务收入的0.5‰。
  
  二、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列支比例:各营收单位,不超过年业务收入的1.5%以内据实列支,省邮政局集中调剂的扣除标准为全省汇总业务收入的0.4%。
  
  三、省邮政局本部及无收入的直属单位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省邮政局集中调剂部分)税前扣除额度: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业务招待费
  
  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
  
  
  
  省邮政局
  
  64
  
  742
  
  
  
  省邮政储汇局
  
  12
  
  20
  
  
  
  省集邮公司
  
  5
  
  66
  
  
  
  省邮政运输局
  
  20
  
  15
  
  
  
  泉州培训中心
  
  5
  
  5
  
  注:2003年全省邮政业务收入211895万元。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