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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拘留人员生活医疗收费标准的函》(苏公厅[2003]63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核定拘留人员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8元。 二、拘留人员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等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不得另收卫生防疫、现场消毒等费用。 治安拘留所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接文后即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苏价费[2004]100号)的要求,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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