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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严格先予执行条件和强制执行审查标准 各级法院要严格掌握先予执行的法律条件,慎用先予执行措施。对民事案件中的先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可能引起矛盾激化、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一般不予先予执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拆迁人申请先予执行拆迁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对拆迁案件中拆迁主管机关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要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对于被拆迁人、被拆迁关系人在补偿安置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但行政复议和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拆迁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对于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超过申请期限;拆迁人没有对被拆迁人实施货币补偿、补偿货币提存或者未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也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依法尽快强制执行。 六、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极易引起矛盾冲突,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法院在依法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时,应当重视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采取切实措施钝化矛盾。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不能简单就案办案,一判了之。民事案件审理中要尽量调解,尤其是对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要注意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审理中也要注意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各级法院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切实纠正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拆迁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