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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4-01
【实施时间】 2003-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0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的决定(2003)


  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中“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二、第二条中将“都必须遵守”修改为“适用”。
  
  三、第三条中“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后增加“实施退耕还林和通过承包‘四荒地’种植的林木、林地”。
  
  四、第四条修改为:“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 (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五、第五条修改为:“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为全州植树造林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城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参与植树造林,搞好街道庭院绿化、美化环境。
  
  鼓励单位、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四荒地’植树造林,进行绿化”。
  
  六、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天然林资源实行国有林场和乡(镇)政府共同管护责任制,划分天然林管护责任区,配备专(兼)职护林员”;
  
  第二款修改为:“农村牧区集体的林木由村(牧)民委员会负责管护”;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镇公共园林林木及绿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第三款调整为第四款,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负责管护”。
  
  七、第七条修改为:“国有林、集体林、单位所有林、承包的集体林木和私有成片林,按批准的限额凭证采伐:
  
  (一)国有人工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二)农田林网和单位所有的林木,确需更新或因建设需要采伐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个人承包‘四荒地’、退耕地林木的采伐,依照(二)项的规定办理。个人采伐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除外。
  
  (五)对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证。
  
  采伐树木必须按砍1栽3的原则,更新植树,保栽保活”。
  
  八、第九条合并到第八条,修改为两款:
  
  “各项生产建设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用或占用的,须由用地单位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按有关规定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实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
  
  林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在林业用地从事临时性非林业经营活动,必须经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九、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第九条,并修改为三款:
  
  “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林地内挖沙、采石、采金、取土、砍柴、开荒等;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幼林地内挖药材。
  
  禁止放牧的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发布公告。”
  
  十、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条,第一款删去“州、县、乡(镇)”,在“人民政府”前增加“各级”,删去“做好林木火灾的预防工作”,删去“毗邻区护林联防组织”;在“防火组织和”后增加“护林制度,严格用火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前增加“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款中的“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
  
  第三款修改为:“祁连、仙米林区为重点防火区,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每年9月20日至翌年5月20日为森林防火期。
  
  禁止带火种入林,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在林缘附近用火,应采取安全措施,用后熄灭余火。”
  
  十二、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
  
  州、县森林病虫害检疫机构,负责境内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组织防治,依法对应当检疫的林木、种苗及其产品进行检疫,防止病虫蔓延,消除隐患。”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禁止在天然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加工店(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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