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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车辆管理,健全车辆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对驾驶我院车辆的干警特做如下规定: 一、具有一定实际驾驶车辆经验,经交警部门审核,确系沈阳市交警部门签发的驾驶执照的我院行政编、事业编人员,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并经服务中心考核备案、领取我院发放的车辆内部准驾证后,方可驾驶本部门的车辆。 二、领取车辆内部准驾证的干警,未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批准不得驾驶我院其他部门的车辆。 三、要严格遵守我院车辆管理规定,并做到:(1)不准开私车;(2)不准开英雄车、赌气车;(3)不准带故障开车;(4)不准疲劳驾车。 四、要爱护车辆,定期做好车辆保养及各项数据的登记检查,使所驾驶的车辆保持内外清洁。 五、干警驾驶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应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违反此项规定造成后果将追究驾驶人员及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如实填报里程、用油量,每月5日之前将有关数据报到车队。 七、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车辆管理规定的第十六条之规定:凡不按规定驾驶我院车辆,出现责任事故,造成影响的、收缴车辆准驾证,取消其驾驶我院车辆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干警不得将其驾驶的我院车辆转借他人驾驶。一经发现,收缴车辆准驾证,取消驾驶我院车辆的资格。造成后果由其本人自负,法院概不负责。 本规定与市法院2002年制定的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如有违反此规定将按上述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200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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