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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沈中法[2004]4号
【颁布时间】 2004-04-16
【实施时间】 2004-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0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法院干警驾驶我院公务用车补充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车辆管理,健全车辆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对驾驶我院车辆的干警特做如下规定:

  
  一、具有一定实际驾驶车辆经验,经交警部门审核,确系沈阳市交警部门签发的驾驶执照的我院行政编、事业编人员,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并经服务中心考核备案、领取我院发放的车辆内部准驾证后,方可驾驶本部门的车辆。
  
  二、领取车辆内部准驾证的干警,未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批准不得驾驶我院其他部门的车辆。
  
  三、要严格遵守我院车辆管理规定,并做到:(1)不准开私车;(2)不准开英雄车、赌气车;(3)不准带故障开车;(4)不准疲劳驾车。
  
  四、要爱护车辆,定期做好车辆保养及各项数据的登记检查,使所驾驶的车辆保持内外清洁。
  
  五、干警驾驶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应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违反此项规定造成后果将追究驾驶人员及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如实填报里程、用油量,每月5日之前将有关数据报到车队。
  
  七、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车辆管理规定的第十六条之规定:凡不按规定驾驶我院车辆,出现责任事故,造成影响的、收缴车辆准驾证,取消其驾驶我院车辆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干警不得将其驾驶的我院车辆转借他人驾驶。一经发现,收缴车辆准驾证,取消驾驶我院车辆的资格。造成后果由其本人自负,法院概不负责。
  
  本规定与市法院2002年制定的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如有违反此规定将按上述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200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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