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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4-01
【实施时间】 1994-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2003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实施退耕还林和通过承包“四荒地”种植的林木、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五条 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为全州植树造林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城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参与植树造林,搞好街道庭院绿化、美化环境。
  
  鼓励单位、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四荒地”植树造林,进行绿化。
  
  第六条 天然林资源实行国有林场和乡(镇)政府共同管护责任制,划分天然林管护责任区,配备专(兼)职护林员;
  
  农村牧区集体的林木由村(牧)民委员会负责管护;
  
  城镇公共园林林木及绿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负责管护。
  
  第七条 国有林、集体林、单位所有林、承包的集体林木和私有成片林,按批准的限额凭证采伐:
  
  (一)国有人工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二)农田林网和单位所有的林木,确需更新或因建设需要采伐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个人承包“四荒地”、退耕地林木的采伐,依照(二)项的规定办理。个人采伐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除外。
  
  (五)对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证。
  
  采伐树木必须按砍1栽3的原则,更新植树,保栽保活。
  
  第八条 各项生产建设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用或占用的,须由用地单位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按有关规定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实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
  
  林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在林业用地从事临时性非林业经营活动,必须经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林地内挖沙、采石、采金、取土、砍柴、开荒等;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幼林地内挖药材。
  
  禁止放牧的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护林制度,严格用火管理制度,设置防火设施,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防火责任制。
  
  发生森林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扑救。
  
  祁连、仙米林区为重点防火区,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第十一条 每年9月20日至翌年5月20日为森林防火期。
  
  禁止带火种入林,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在林缘附近用火,应采取安全措施,用后熄灭余火。
  
  第十二条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
  
  州、县森林病虫害检疫机构,负责境内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组织防治,依法对应当检疫的林木、种苗及其产品进行检疫,防止病虫蔓延,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禁止在天然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加工店(厂)。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运输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对在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犯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封山育林地、幼林地放牧的,除赔偿损失外按每羊单位处以3元的罚款;
  
  (二)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育草区开垦、采金、采石、挖沙、取土、砍柴、挖药材、剥树皮、过度修枝和其它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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