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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鲁高法[2004]60号
【颁布时间】 2004-03-18
【实施时间】 2004-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1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自2001年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组建以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得到迅速的发展,各种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逐年递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经研究决定,对本院2002年2月1日公布的《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受理范围的意见(试行)》进行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望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统一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
  
  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审理的必要性,在立案、审判等各个环节上把好关,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三、各级法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划分。同时,可对审判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将受过正规法学高等教育、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骨干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第一线,以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全省各级法院要强化对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学习和培训,加强调研和宣传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今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四年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全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集中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就有关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地域管辖
  
  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青岛、烟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管辖。
  
  第一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济南、青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青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市历下区和青岛市市南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域名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外),分别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和20万元以下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和20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00万元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及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其他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违反规定受理案件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提审或者指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于2002年2月1日公布的鲁高法(2002)2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不再执行。
  
  附件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受理范围的意见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四年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明确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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