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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4年以上,通过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通过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4.取得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通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程序 (一)山东省邮政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报名点负责各单位的报名组织工作。职工报名时要出示本人身份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本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二)报名时间由省邮政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报名完毕后报名点将报名数据库、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专科以上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统一报送省邮政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 (一)各单位要把职工培训纳入管理,制定规划,落实责任,统筹实施。要以职业技能鉴定为手段,促进职工培训工作的开展,全面提高职工技术技能和综合素质。要切实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规定组织参加培训。 (二)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须参加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培训班分为“初级职业资格培训班”、“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班”和“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班”。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400学时(理论160、技能240);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800学时(理论320、技能480)。培训可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凡按要求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者,考试成绩按20%的比例记入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 (三)申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技师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尽快组织安排参加培训,使其达到本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并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今后,用人单位需要招收、聘用属第三条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的劳动者,必须从相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 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本行业相应职业(工种)技能要求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邮政行业技术工种工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或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要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6〕208号)和《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1〕8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