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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2002)

[接上页]

  十八、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十九、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删去第三十八条。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明示从业证照、监督电话的,由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删去第四十六条。
  
  二十三、删去第四十七条。
  
  二十四、条例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均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均改为“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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