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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4]27号
【颁布时间】 2004-03-10
【实施时间】 2004-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18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04年度政府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协调工作要向前延伸,即提前参与各有关部门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并在理清思路、搭好框架、明确宗旨的基础上指导好起草工作;要向后延伸,即请有关同志提前介入法制办的法律审核、协调和修改工作,对各方面提出的每一条意见都认真分析,对采纳与不采纳的意见都要说明理由,并在反馈时进一步协调,按照依法理顺、有利工作的协调原则加大协调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其发展意识、人民意识、科学意识,用正确的理论和科学的思想方法指导立法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水平。
  
  (三)创新立法工作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凡涉及对大多数群众设定义务的事项,都要提高透明度,吸纳广大民众参与,充分发扬立法民主,特别要重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必要时要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政府立法工作者起草法律规范,不仅要吃透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准确把握实质,还要紧密联系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为此,政府立法工作者都要深入基层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制定法律规范的第一手材料。要进一步调动和发挥法学、经济学方面的专家参与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机构、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使政府立法工作在创新中不断发展。
  
  (四)切实加强领导,为立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起草部门或有清理行政许可任务的部门,都要把起草工作或清理修订工作纳入领导决策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选派责任心、事业心强,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得力干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方面的保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2004年度的立法工作任务,为促进我市“三步走”战略第二步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附件:天津市2004年度政府立法项目计划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附件:天津市2004年度政府立法项目计划
  
  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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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项目名称│起草部门│提请审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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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市规划和国土│3月 ┃
  
  ┃││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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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修订)│市高新区│4月 ┃
  
  ┠──┼───────────────────────┼──────┼───────┨
  
  ┃3 │天津市法律援助条例│市司法局│4月 ┃
  
  ┠──┼───────────────────────┼──────┼───────┨
  
  ┃4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
  
  ┃││市水利局│5月 ┃
  
  ┠──┼───────────────────────┼──────┼───────┨
  
  ┃5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市公安局│6月 ┃
  
  ┠──┼───────────────────────┼──────┼───────┨
  
  ┃6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市经委│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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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行政许可法实施相关的法规修改废止35件(初定)。
  
  二、争取项目(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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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项目名称│起草部门│提请审议时间┃
  
  ┠──┼─────────────────┼──────┼───────┨
  
  ┃1.│天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市计委│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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