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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1号
【颁布时间】 2002-12-06
【实施时间】 2003-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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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才推荐;
  
  (三)人才招聘;
  
  (四)人才租赁;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人才择业咨询指导;
  
  (八)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咨询;
  
  (九)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欺诈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不得开展与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相关的出国政审、身份认定、工龄计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人事管理业务。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业务范围以及停业、终止等,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许可证视为无效。
  
  第十九条 人才应聘和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
  
  (二)人才交流会洽谈;
  
  (三)利用各种信息网络、新闻媒体、人才招聘广告、求职启事;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人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要求流动的人才,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所在单位应当同意,并从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不得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或省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才流动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披露、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人才应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证书和相关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兜售、使用与人才流动相关的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和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招聘的职位、数量、条件、待遇等,不得有欺诈行为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扣押应聘人员的证件。
  
  第二十五条 以招聘人才为对象的各类人才交流会,应当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冠以“广东”、“全省”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以及跨地级以上市或者面向全省组织招聘单位的人才交流会,必须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六条 广告主或者信息发布者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刊播、发布人才招聘广告或者信息的,其内容应当真实;广告经营者或者网络经营者对所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或者信息负有核实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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