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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03
【实施时间】 1998-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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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清偿单位债务时,不得将该单位工会的合法财产、经费冻结、查封、扣押或者用于清偿债务,也不得擅自改变工会所办企业、事业单位与工会的隶属关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逾期未交或者未依法按比例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工会有权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要求解决,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的;
  
  (二)阻挠上级工会根据职工要求到尚未组建工会的单位帮助、指导筹建工会的;
  
  (三)阻挠工会依法行使职权,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四)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
  
  (六)非法撤销、解散或者合并工会组织的;
  
  (七)擅自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侵占工会财产或者贪污、挪用工会经费的;
  
  (九)擅自改变工会所办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
  
  (十)董事会未依法通知工会的代表参加、列席董事会议或者未依法听取工会意见的;
  
  (十一)拒绝向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
  
  (十二)无故拒付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
  
  (十三)其他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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