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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11-30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接上页]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瞒报租金总额二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未缴纳土地收益的,责令限期改正,补缴土地收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未缴纳土地收益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出租人不按期缴纳土地收益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县(市)、上街区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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