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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4]41号
【颁布时间】 2004-04-02
【实施时间】 2004-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2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已经第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04年4月2日

  
  
西安市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
  
  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强企业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能力,进一步加大扶持企业创立驰(著)名商标的力度,加快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增强我市名牌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提出扶持企业创立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本市境内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的,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本规定中的西安市著名商标是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在本市境内所有人所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西安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收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下同)100万元;缴纳地方税收5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新获得“西安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收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国家驰名、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后每届3年期满,仍保持认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对获中国驰名商标、西安市著名商标的商标使用权,经合法评估机构评估或股东共同确认后的商标价值可作为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投资。高新科技产品商标作价出资可作为不超过50%的注册资本。
  
  四、对获中国驰名商标、西安市著名商标产品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级技术改造计划与科技计划,申报国家或我市西安工业发展专项准备金。对获驰(著)名商标高新科技产品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争取国家高科技产业化的项目,可优先列入我市高新科技项目立项或市级科技计划,申报国家或我市科技创新基金,争取国际科技创新基金的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或我市科技创新基金的无偿、有偿支持。
  
  五、对获中国驰名商标、西安市著名商标产品的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市外经贸局给予优先协调审批。优先安排企业产品在广交会或国际著名博览会参展,并在名额和摊位分配及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六、对已获西安市著名商标(产品或服务)的品牌,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市工商局予以优先推荐,并按照《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给予特别行政保护。
  
  七、对获中国驰名商标、西安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在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质量违法或者用户质量投诉的情况下,其驰(著)名商标产品,市质量监督部门除定期检验外,减少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在未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市税务部门按照税法和税收管理有关规定免予或减少检查;市工商部门年检时免予审查,工商所日常巡查时免予检查。
  
  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为我市企业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营造良好的品牌经营发展环境。市质监、工商、物价、税务、公安、医药、卫生、海关等执法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假冒侵犯驰(著)名商标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驰(著)名品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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