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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3号
【颁布时间】 2002-11-30
【实施时间】 2002-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2002)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议案,决定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新汽车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3‰”。
  
  二、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修改为:“旧机动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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