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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30
【实施时间】 2003-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黑竹沟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其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区范围:北含挖支惹、老鹰咀,西至县界,南抵勒乌,东以罗豁舒莫、分水岭为界。地理位置:东经102°541′-103°10′,北纬28°51′-29°05′,面积575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地263平方公里。
  
  第三条 设立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对风景区统一行使管理权。
  
  风景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共同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风景区应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
  
  第五条 在风景区范围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在风景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县以上有关部门的指导。
  
  管理委员会下设机构和人员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承担任务的需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风景名胜、林业、土地、环境、矿产、水资源、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有关部门,完成风景区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对风景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三)依法制订风景区内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负责游人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商业和服务业等管理;
  
  (四)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等工作,切实保护好风景区林木植被;
  
  (五)依法查处破坏生态资源、自然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及设施违法行为;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风景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章 保护、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条 风景区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总体规划应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按法律规定程序批准。
  
  第十一条 风景区范围的界线和面积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不得移动、毁坏界桩和各种标记。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修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总体规划合理解决好原已定居在风景区内村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对风景区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作出了贡献的,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禁止移民到风景区内定居。
  
  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属国家、省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植物、自然景观和风景名胜,都必须依法保护。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管理委员会做好风景区周边及其林木、水、矿产资源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建设公共服务及其他设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严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经营性采伐林木、开采矿石、毁林开荒、建造工厂、改变地貌、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的活动。不得在风景区内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药材、花卉、竹木及其它林产品。因科研、教学和展览等特殊需要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的,需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按品种限量捕捉和采集,并按规定缴纳资源保护费。
  
  风景区内定居村(居)民必需的生产生活用木材,根据国家下达的采伐限额,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确定的范围内采伐。
  
  第十六条 凡在风景区内从事科研、教学、拍摄影视片和登山等活动,须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和采猎工具等进入风景区。严禁在风景区内储存易燃易爆品、有毒物品。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签署涉及风景区的协议,必须事先征得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的国有林、集体林、个体林,应纳入规划统一管理,其权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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