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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11-30
【实施时间】 1990-01-1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2002修正)

[接上页]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渔业资源或养殖生产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和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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