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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议案》从1998年开始实施。几年来,在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实施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加大资金投入,解决侨场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等问题,华侨农场的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归难侨生产和生活条件有明显的改善,基本达到议案提出的目标和要求。 会议强调,由于华侨农场历史遗留的问题较多,脱贫奔康的任务还很艰巨,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在该议案办理结束后,应继续落实和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继续深化华侨农场体制改革,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把华侨农场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华侨农场的各项社会事务由地方统筹管理,经费列入预算,减轻华侨农场政策性社会性负担,帮助华侨农场脱贫奔康。 二、加大对华侨农场基础建设的扶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同时,要深化华侨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完善生产经营机制,加快华侨农场经济发展。 三、切实加强华侨农场土地管理,加快完成华侨农场土地确权和发证工作。要妥善解决华侨农场土地权属纠纷,依法处理非法侵占华侨农场土地的行为,确保华侨农场的土地资源和合法使用权益。 四、不断完善华侨农场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解决好遗留问题,特别是归难侨的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华侨农场归难侨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华侨农场归难侨的危房问题,改善他们的生活居住条件。对华侨农场的危房改造,要按统一规划、拆旧建新、建设新村、分期实施的原则,逐步解决危房住户困难问题,使华侨农场职工和归难侨安居乐业。 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议案》(第57、104、130号),于2001年实施到期时,虽然贫困华侨农场经济有一定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因此,省政府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中,提出将议案办理期限延长至2003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工作的决议”。两年来,在省人大的支持监督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侨场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归难侨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2003年8月,省政府组织省侨办、计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等单位赴江门、清远等市检查,认为实施议案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建议予以结案。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议案办理取得显著成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政府于2001年9月印发《批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快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01〕62号),并于同年10月召开了全省华侨农场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快推动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2002年,省政府下发了《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工作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2〕33号),对进一步实施好议案提出了明确要求。2002年9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华侨农场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02〕365号),对华侨农场改革所涉及的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统筹金、纳入地方统筹后每年的基金收支缺口补助、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2002年11月,省政府召开华侨农场改革工作会议,强调要从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推动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和尽快脱贫奔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