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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文化局
【颁布时间】 2004-02-27
【实施时间】 2004-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2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做好全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根据《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对全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京文市[2003]696号)的要求,现对做好全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对全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重新审核登记标准,以重新审核登记为契机,规范审批、强化管理,作好调控。
  
  各区县对未通过重新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予以告知明示,并要求经营单位法人(负责人)签字。
  
  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必须使用我局开发的文化市场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将通过重新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审核信息资料录入到文化市场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文化市场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应用,提高审批管理、数据采集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三、3月15日结束全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应于2004年3月20日前将以下资料报市文化局文化市场处:
  
  (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总结,并填写《音像制品重新审核登记汇总表》。
  
  (二)重新审核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信息资料,要使用我市文化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并通过该软件报送。
  
  (三)对未通过重新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各区、县文委填写《未通过重新审核登记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名单表》并加盖公章,以便统一抄送市工商局提请注销其音像制品经营资格。
  
  四、凡在2004年3月15日前未通过重新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注销其《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自2004年3月15日起停止其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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