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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调整我院高新开发区住宅楼价格的报告》(甘高法[2003]26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315号)规定,对你院所补报的费用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对其价格成本重新进行了核算,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高新开发区住宅楼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销售价格调整为963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楼层、朝向差价可按整幢建筑增减代数和趋近于零的原则掌握。 三、本批复调整的销售价格为一次性价格,自售楼之日起执行。原批复(甘价服务[2002]319号)停止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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