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的决定》已由2004年1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月14日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7年12月16日拉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18日拉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提高常务委员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负责地审议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印发文件、材料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因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也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请假。 第六条 由主任会议拟订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在会议期间,需要调整的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七日前将会议时间、建议议程和需要审议的报告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长可以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负责人及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相关内容的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会议内容。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专题汇报、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法规案和重要报告应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必要的参阅资料。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议案的审议结果以及人事任免事项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