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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办学校危险房屋的拆除须经技术部门检查鉴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公办学校危险房屋的拆除须经技术部门检查鉴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