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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国房字[2004]37号
【颁布时间】 2004-01-13
【实施时间】 2004-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3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协助法院转移房地产权属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来,人民法院送达我局协助转移房地产权属的案件日益增多。这类案件的矛盾和焦点集中在:对于一些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楼盘,开发商出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不办理初始登记;新建商品房的买受人就购房纠纷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法院作出了转移房地产权属的裁判并要求我局协助执行,但这类法律文书因不符合我局目前办理新建商品房交易过户手续的惯例,在我局没有得到协助执行,进而造成这部分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为了保障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使司法裁判得到切实执行,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即使作为执行标的的房地产未进行初始登记,我局仍应依法协助执行,直接为购房业主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一)作为案件执行标的的房地产虽未进行初始登记,但依法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法院作出了转移房地产权属的生效判决(含调解书)、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并已经送达我局协助执行。
  
  在协助执行后,就协助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人民法院反映。
  
  附件: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联合通知(粤高法发[1998]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广东省国土厅等六部门联合发文)(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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