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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1-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4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省外的单位进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活动,须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证件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查登记手续;未进行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修改为“省外的单位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活动,须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证件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将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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