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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师资培育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持国外大学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修毕普通课程、专门课程及教育专业课程者,悉依本标准规定办理。 依本标准规定申请认定前,应先依中央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国外学历之查证认定。 第 3 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办理持国外大学以上学历者修毕普通课程、专门课程及教育专业课程之认定,应成立国外大学以上学历普通课程、专门课程及教育专业课程认定委员会 (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 ,并得委讬设有二个以上师资类科师资职前教育课程之大学成立审查小组 (以下简称审查小组) ,办理初审事宜,每次委讬办理以二年为原则。 前项认定委员会及审查小组之组成及作业规定,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4 条 依本标准申请认定者,应于每年七月或十二月当月内填具申请表及审查表等,并检具下列文件资料,向审查小组提出: 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外交部授权机构 (以下简称驻外馆处) 验证之国外学历证件影本及中译本各一份。 二、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之国外学历历年成绩证明影本及中译本各一份。 三、所持学历就读期间之学校行事历。 四、内政部入出国主管机关核发之入出境纪录。 五、所修读大学校院普通课程之科目名称、成绩证明影本及中译本各一份。 六、专门课程及教育专业课程之国外教科书封面、目录、教学课程大纲或相关修课内容等资料。 前项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登载不实或报告有抄袭、剽窃等情事者,经认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后,除不再受理其申请外,有违法事实者,应依各该有关法规办理之。 依本标准申请认定者,应缴交审查费;其费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以同一国外大学以上学历及相关文件申请认定同一师资类科教育专业课程或同一任教专门课程学分者,以一次为限。 第 5 条 审查小组办理初审之方式如下: 一普通课程:由审查小组依申请认定者修读之大学所订定要求学生修习之共同课程办理初审。 二专门课程及教育专业课程:由审查小组分别送请设有该教育阶段别、科 (类) 别、领域专长别师资培育之大学助理教授以上之学者三人初审。 审查小组依前项规定办理初审后,应将初审结果提报认定委员会审议后,由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 前二项初审及审议,均采书面审查方式办理。 第 6 条 以远距教学方式修习之专门课程,不得超过认定学分之三分之一,教育专业课程不得超过认定学分之十分之一。 第 7 条 依本标准规定申请认定,经认定委员会审议结果,仅缺分科 (分领域) 教材教法及教学实习学分者,得向师资培育之大学申请以随班附读方式补修学分,修毕后由接受补修之师资培育之大学辅导参加半年教育实习,成绩及格者,由师资培育之大学发给修毕师资职前教育证明书。 第 8 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