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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杰出贡献奖励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全民国防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具有杰出贡献之机关 (构) 、团体或个人。
  
  第 3 条
  
  杰出贡献奖励基准如下:
  
  一、推动全民国防教育相关事宜,绩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体贡献。
  
  二、对全民国防教育之内涵、实务之研究、发展、策划、宣导、推行或提供兴革意见,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体贡献。
  
  三、其他推动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具有重大功绩或特殊贡献。
  
  第 4 条
  
  国防部每年于全民国防教育日前一周,统筹办理奖励一次。全民国防教育杰出贡献奖之办理,由直辖市政府、县 (市) 政府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将符合条件之机关 (构) 、团体或个人之具体事迹表及有关证明文件,于每年五月底前报送国防部审查。
  
  第 5 条
  
  奖励颁给之方式如下:
  
  一、奖状。
  
  二、奖牌。
  
  三、其他奖励方式。
  
  前项奖励之颁给,经国防部审查通过,报请国防部长核定后,以公开仪式颁发之。
  
  第一项所需经费,由国防部编列。
  
  第 6 条
  
  本办法自全民国防教育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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