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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为加速中部科学工业园区 (以下简称园区) 工程开发及相关业务之推展,特设中部科学工业园区开发筹备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2 条 本处设三组一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第一组:园区发展政策规划、研究发展业务推动与管制考核、科技人才培训、员工子弟教育之协调、园区投资引进与初步评估、外宾接待、保税贸易管理及资讯业务之规划与管理等事项。二第二组:园区工商行政、劳工行政与劳动检查业务、储运中心及保税仓库之设立辅导、预防走私与安全防护、消防安全、服务业进驻有关软硬体之督导协调及环境保护相关业务之规划管理等事项。三第三组:园区开发委讬规划实质计划之推动办理及审查、用地取得、各项公共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交通管理、园区土地、厂房与住宅之租赁管理、园区土地使用规划管制与建筑管理及景观规划管理等事项。四秘书室:文书、庶务、出纳、保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之事项。 第 3 条 本处置主任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一人,襄理处务。 第 4 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组长、室主任、秘书、技正、专员、组员、技士、办事 员及书记。 第 5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8 条 本处得商请警政主管机关在园区设置警察单位,依法执行安全警卫勤务,并就本处主管业务受本处指挥、监督。 第 9 条 本处于园区管理机关成立时裁撤。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