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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食盐卫生标准(95.01.16订定)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所称之食盐,系指由海水、盐矿或天然卤水精制所得,供为一般食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钠含量以干重计不得小于 97 %。衍生自工业副产品之再生盐不得供为食用。本标准亦适用作为食品添加物、营养素载体的盐类及复方盐的原料盐。
  
  第 3 条
  
  食盐中重金属之最大容许量:
  
  
┌────────┬─────────┐
  │种类│最大容许量 (ppm)│
  ├────────┼─────────┤
  │砷│0.2 │
  ├────────┼─────────┤
  │铜│2 │
  ├────────┼─────────┤
  │铅│2 │
  ├────────┼─────────┤
  │镉│0.2 │
  ├────────┼─────────┤
  │汞│0.1 │
  └────────┴─────────┘

  
  第 4 条
  
  食盐之水不溶解物含量应为 0.01 %以下。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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