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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1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国际经济商务人员考试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特种考试国际经济商务人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为三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三级考试。
  
  第 3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龄在十八岁至四十五岁,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
  
  二经公务人员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及格满三年者。
  
  三经高等检定考试及格者。
  
  第 4 条
  
  本考试各科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依附表之规定。
  
  第 5 条
  
  本考试男性应考人须服毕兵役或经核准免服兵役或现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届满者。
  
  第 6 条
  
  本考试分二试举行,第一试为笔试及外语口试,第二试为口试;第一试录取者,始得应第二试。
  
  第 7 条
  
  本考试应考人于第一试录取通知送达十四日内,应经试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办理体格检查并缴送体格检查表,体格检查不合格或未于规定时间内缴送体格检查表者,不得参加第二试。
  
  前项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
  
  一、视力:矫正后优眼视力未达○.一者。
  
  二、听力:矫正后优耳听力损失逾九○分贝者。
  
  三、辨色力:色盲者。
  
  四、语障。
  
  五、中、重度肢障。
  
  六、肺结核痰涂片呈阳性反应者。
  
  七、患有精神病者。
  
  八、其他重症疾患,无法治愈,致不堪胜任职务者。
  
  第 8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由经济部依序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同职组各职系之任用资格,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考试及格资格之日起,实际任职六年内不得转调经济部暨其所属以外机关任职。
  
  前项不得转调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 10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11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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