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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1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经济部专利商标审查人员考试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经济部专利商标审查人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分二等考试、三等考试。
  
  前项二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二级考试,三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三级考试。
  
  第 3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具有附表一应考资格表所列资格者,得应本考试。
  
  第 4 条
  
  本考试各等级之类科及应试科目,依附表二之规定办理。
  
  第 5 条
  
  本考试分二试举行,第一试为笔试,第二试为个别口试;第一试录取者,始得应第二试。
  
  第 6 条
  
  (删除)
  
  第 7 条
  
  本考试配合任用需求择优录取。第一试笔试成绩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试个别口试成绩占百分之十,合并计算为考试总成绩。
  
  笔试成绩之计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前项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考试总成绩不满五十分或第二试成绩不满六十分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8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请经济部依序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同职组各职系之任用资格,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考试及格资格之日起,实际任职六年内不得转调经济部暨其所属机关 (构) 以外机关 (构) 任职。
  
  前项转调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 10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11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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