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1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3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税务人员考试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税务人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分三等考试及四等考试。
  
  前项三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四等考试相当于普通考试。
  
  第 3 条
  
  本考试采集中报名、分区录取、分区分发方式办理。本考试分北、中、南三个录取分发区,北区录取分发区为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及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之辖区,中区录取分发区为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之辖区,南区录取分发区为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及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之辖区。
  
  第 4 条
  
  本考试各等级、类科之应考资格、应试科目,分别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规定。
  
  第 5 条
  
  (删除)
  
  第 6 条
  
  本考试配合任用需求,择优录取。总成绩之计算,三等考试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四等考试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前项考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总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7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并由财政部依其考试成绩,遇缺依次分配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及其所属机关训练,训练期间不得改分配。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以原占训练职缺予以分发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8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同职组各职系之任用资格,自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考试及格资格之日起实际任职三年内不得转调原分发占缺任用以外之机关,须经原录取分发区所属机关再服务三年,始得转调财政部及其所属以外机关任职。
  
  前项转调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 9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或由考选部委讬财政部办理。
  
  第 10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依前条试务委讬办理者,财政部应将办理情形,连同关系文件,函送考选部并同办理典试情形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1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