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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之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国家安全局国家安全情报人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为三等考试,分下列六组: 一政经组。 二社会组。 三国际组。 四资讯组。 五电子组。 六数理组。 前项三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三级考试。 第 3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于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得应本考试。 本考试之男性应考人须服毕兵役,但现正服役 (含替代役) 者,须于本考试笔试考毕之次日起四个月内退役并持有权责单位发给之证明文件,始得报考。 第 4 条 本考试得依国家安全局实际任用需用,分定男女录取名额。 第 5 条 本考试分二试举行,第一试为笔试,第二试为口试;第一试录取者,始得应第二试。 前项口试以个别口试及团体讨论行之。 第 6 条 本考试各组之应试科目,依附表之规定。 第 7 条 本考试应考人于第一试录取通知送达十四日内应经试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办理体格检查,并缴送体格检查表,体格检查不合格或未于规定时间内缴交体格检查表者,不得应第二试。 第 8 条 本考试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者。 二、体格指标:以体重 (公斤) 除以身高 (公尺) 的平方,其小于十八或大于三十一者。 三、视力:各眼裸视未达○.二,但矫正视力达一.○者不在此限。 四、听力:优耳听力损失逾九○分贝者。 五、辨色力:色盲或红、绿色弱者。 六、血压收缩压超过一四○毫米水银柱 (mm.Hg),舒张压超过九十五毫米水银柱 (mm.Hg)者。 七、五官及四肢有明显之特征缺陷者。 八、单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张握自如者。 九、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两手伸臂不能环绕正常者。 十、双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十一、肺结核痰涂片呈阳性反应者。 十二、患有精神病者。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无法治愈,致不堪胜任职务者。 第 9 条 本考试以第一试笔试成绩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试口试成绩占百分之二十,合并计算为考试总成绩后,择优录取。 第一试笔试成绩之计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第二试口试成绩之计算,以个别口试成绩及团体讨论成绩各占百分之五十计算之。 第一试笔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总成绩未满五十分或第二试个别口试及团体讨论之平均成绩未满六十分者,均不予录取。 第 10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请国家安全局分发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同职组各职系之任用资格,自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考试及格资格之日起,实际任职六年内不得转调国家安全局以外机关任职。 前项不得转调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 12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13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4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