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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特种考试退除役军人转任公务人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分三等考试及四等考试。 前项三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四等考试相当于普通考试。 第 3 条 中华民国依法退除役之军人,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应考资格之一者,得应各该等考试。 第 4 条 本考试三、四等考试之类科及应试科目,分别依照附表二、附表三之规定办理。 前项考试类科仍须配合任用需要予以设置。 第 5 条 (删除) 第 6 条 本考试配合任用需求,择优录取。总成绩之计算,三等考试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四等考试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前项考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总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7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序分发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8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同职组各职系之任用资格,并不得转调国防部、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属机关 (构) 以外机关任职。 前项转调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 9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10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1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